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5號
原 告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有為
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9
萬3,78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,75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