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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  告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9 萬3,78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,75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