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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  告 洪佳慶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因被告楊新傳、鄭郁霖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對被告 楊新傳、緒永股份有限公司、鄭郁霖、威宏實業有限公司、立源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 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第1項但書移 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鄭郁霖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部分,業經 本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,並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7年 度附民字第397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,依上 開規定,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貳佰柒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 仟壹佰貳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怡 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