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7號
原 告 洪佳慶
訴訟
代理人 林建宏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因
被告楊新傳、鄭郁霖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對被告
楊新傳、緒永股份有限公司、鄭郁霖、威宏實業有限公司、立源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
按刑事訴訟
諭知無罪
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
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
聲
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
民事庭。第1項但書移
送案件,應繳納
訴訟費用。
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被告鄭郁霖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部分,業經
本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,並經原告聲
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7年
度附民字第397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,依
上
開規定,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。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貳佰柒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貳萬捌
仟壹佰貳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賴 怡 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