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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  告 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 佰捌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 壹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