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
原 告 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
訴訟
代理人 林君鴻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百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
佰捌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
壹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