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
原 告 高作梁
訴訟
代理人 陳怡文
律師
被 告 台灣雲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LING BRUCE XUEFENG
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
黃品瑜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,
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
出匯率為新臺幣(下同)31.485元,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4
萬4,550 元(計算式:美金3 萬元×31.485=94萬4,550 元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婉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