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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  告 高作梁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  告 台灣雲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NG BRUCE XUEFENG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      黃品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 出匯率為新臺幣(下同)31.485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4 萬4,550 元(計算式:美金3 萬元×31.485=94萬4,550 元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婉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