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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酌減違約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  告 俞凱萍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  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穎 被   告 莊文欽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 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余凱萍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俞凱萍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