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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  告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柒仟捌佰零貳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 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繳陸仟捌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