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
原 告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
訴訟
代理人 鍾紘瑋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柒仟捌佰零貳元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
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繳陸仟捌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