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1號
原 告 鄭淑娟
訴訟
代理人 陳宜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松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231,50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7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湘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