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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  告 兆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宏 訴訟代理人 藍奕傑律師 被   告 許瑞村       許以寧       許以政       許以柔 上列當事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仟玖佰貳拾壹 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(計算式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土地 公告現值3800元/㎡*面積10319.61㎡=00000000 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