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9號
原 告 兆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正宏
訴訟代理人 藍奕傑
律師
被 告 許瑞村
許以寧
許以政
許以柔
上列
當事人間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仟玖佰貳拾壹
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(計算式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土地
公告現值3800元/㎡*面積10319.61㎡=00000000 元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參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