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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  告 蔡瓊英       李舜姬       李毅然       陳淑媛       何美麗       李俊儀      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靜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  告 李春長       李春順 追加被告  巫李久美       李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 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部份,應增列「原告何美麗」。 理 由 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。 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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