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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  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11 萬1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,088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 萬1,5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