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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   告 有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有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衍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3 萬3,2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,9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如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