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3號
原 告 有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振有
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衍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3
萬3,2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,9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