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號
原 告 中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渝甄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梁光興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
臺幣玖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
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載明
當事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翊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