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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  告 中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甄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梁光興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  臺幣玖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   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載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 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翊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