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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  告 魁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玠賢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     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捌拾伍萬肆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