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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  告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曾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藏雲數位媒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609萬8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,39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萬89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