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
原 告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曾隆
上列原告與
被告藏雲數位媒
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嗣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09萬8,4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萬1,39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萬89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