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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  告 軒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  告 江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 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