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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  告 林彩月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助營造有限公司、廖順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38 萬7,98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4,761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