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4號
再 審 原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明
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
律師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1
號第二審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。
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
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
收
裁判費,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363元,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,645元,扣
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,43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215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63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
法 官 謝佳純
法 官 吳佩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