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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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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(損害賠償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84號 再 審 原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 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 收裁判費,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363元,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,645元,扣 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,43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215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63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佳純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