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8號
原 告 楊惠喻
訴訟
代理人 謝欣蓉
被 告 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陽美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
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
、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查
本
件原告起訴雖請求確認訴外人歐陽美對於被告之薪資、出資額債
權存在,然未載明歐陽美對於被告之薪資、出資額債權數額,即
未具體表明本件
訴之聲明,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,致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金額,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,其起訴之程式
顯
有欠缺,
爰依
上開法條規定,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補正附表編號1、2所示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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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應 補 正 事 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陳報本件訴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,例│
│ │如:請求確認甲對乙有新臺幣…元之…債權存在等)│
│ │,及訴訟標的(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
法律依據,應│
│ │具體列出條號)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按上開訴之聲明,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並按其金│
│ │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