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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  告 東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光宇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      連思成律師       鄧又輔律師 被   告 瑞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政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 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子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