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1號
原 告 江名崧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玖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施威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