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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21號 原   告 江名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玖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威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