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
原 告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鼎弘
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
律師
李欣芫律師
黃柏榮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壹佰貳拾萬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
貳仟捌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雅萍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
一、
訴之聲明第1 項:
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,000 元。
二、訴之聲明第2 項: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
起訴狀附表一編號8 至12號所示支票
之面額即合計500,000 元。
三、700,000 元+500,000 元=1,200,000 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