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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票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  告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弘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      李欣芫律師      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壹佰貳拾萬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貳仟捌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、訴之聲明第1 項:  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,000 元。 二、訴之聲明第2 項: 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8 至12號所示支票   之面額即合計500,000 元。 三、700,000 元+500,000 元=1,200,000 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