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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61號 原   告 林君翰 被  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   告 余侑澧 被   告 輻而磨砂科技偵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3 萬9,750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 萬2,086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婉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