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5號
原 告 羿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豪
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734萬8,3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,68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