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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65號 原   告 羿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734萬8,3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,68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