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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  告 新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複代理人  黃姝嫚律師 被   告 謝寶萱 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1 萬3,170 元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89 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,511 元,扣除已繳納之1 萬3,170 元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 萬6,34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乙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