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
原 告 新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慶煌
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
律師
複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
被 告 謝寶萱
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固預納
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1 萬3,170 元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89 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,511 元,扣除已繳納之1 萬3,170 元
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 萬6,34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葉乙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