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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  告 湯意廷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被   告 川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 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;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。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、第77條之10 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薪資給付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部分,雖為不同訴訟標的,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 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 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查,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: 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49萬9025元法 定遲延利息;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薪資29萬1632元,及自民國10 8 年11月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薪資6 萬6786元暨 法定遲延利息;第4 項請求被告自108 年7 月起至原告復職之日 止,按月提繳400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。而請求給付加班費 、薪資、提繳退休金,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目的一致 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;又確認僱傭關係及請求給付薪資屬因定 期給付涉訟,依原告主張之事實,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 ,而原告為00年0 月00日出生,現年50歲,自108 年7 月1 日計 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,尚可工作約15年,依上開規定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1 萬4320元(計算式:每月薪資6678 6 元×12個月×10年=00000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39 8 元。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 訴,自應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, 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 萬19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威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