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0號
原 告 湯意廷
訴訟
代理人 賀華谷
被 告 川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
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
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因定期給
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
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
定時,應
推定其存續期間;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。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、第77條之2 第1 項、第77條之10
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薪資給付及提繳
勞工退休金部分,雖為不同訴訟標的,
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
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
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查,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
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:
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49萬9025元
暨法
定
遲延利息;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薪資29萬1632元,及自民國10
8 年11月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薪資6 萬6786元暨
法定遲延利息;第4 項請求被告自108 年7 月起至原告復職之日
止,按月提繳400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。而請求給付加班費
、薪資、提繳退休金,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目的一致
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;又確認僱傭關係及請求給付薪資屬因定
期給付涉訟,依原告主張之事實,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
,而原告為00年0 月00日出生,現年50歲,自108 年7 月1 日計
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,尚可工作約15年,依
上開規定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1 萬4320元(計算式:每月薪資6678
6 元×12個月×10年=00000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39
8 元。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
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
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
訴,自應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,
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 萬19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威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