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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  告 珮斯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益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萱 被   告 台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飛燕 訴訟代理人 張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,1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