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
原 告 珮斯坦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添益
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
律師
複 代理 人 李怡萱
被 告 台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飛燕
訴訟代理人 張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押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7,1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