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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權利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  告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夫(原名蕭文厚)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客新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7,005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,39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子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