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  告 彭怡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陸萬壹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仟壹佰柒拾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 ,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