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8號
原 告 彭怡瑞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陸萬壹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陸
仟壹佰柒拾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
,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