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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  告 郭俞彤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緯實境體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  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尚有如下程序事項之   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被告公   司法定代理人(事實、理由及管轄權事項除外)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: (一)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    合法代理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    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公司與董事間訴訟,除    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監察人代表公司,股東會亦得另選代    表公司為訴訟之人,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。所謂公司    與董事間訴訟,無論由何人提起,均有其用,且亦不限    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,即其事由基於    個人資格所生之場合,亦包括在內。查原告係被告公司之    董事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   務董監事資料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原告對被告公司提    起本件訴訟,自應以監察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是    原告逕以被告公司董事長田啟新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    而未以監察人代表該公司,於法尚有未合定期間命其    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居所,如逾期不    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(二)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    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狀內雖已表明  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其事實及理由欄全無記載,尚難    認已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,爰定期命原告    補正本件事實及理由。 (三)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   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本件依被告公司    公司登記之地址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27樓(屬於臺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),與原告起訴狀所載臺北市○    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2樓(A201)不同,請原告釋明被    告公司主營業所之所在,以及上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   段000○0號2樓(A201)與本件對被告公司訴訟之關連或    是其他據以認定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之意見到院,    據以認定本院對本件訴訟之管轄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