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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  告 林沁璇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  告 台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(下同)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肆佰玖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,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,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給付積欠工資及給付年終獎 金之部分為肆佰玖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(計算式:4,812, 160+31,571+81,702=4,925,433),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,是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肆仟玖佰壹拾參元 (49,807-4,925,433/4,927,364×49,807×1/2=24,913,元以 下四捨五入,被告新進人員訓練教材員工須知記載,年節獎金每 年發放兩次,故暫列為工資),扣除前開已繳納之裁判費貳萬肆 仟柒佰伍拾伍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佰伍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怡 婷 附表: ㈠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;第二項 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1,571元之積欠工資,及自107年9月1日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;第三項請求被告應自  107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,按月於當月最後一日給付  原告32,600元工資,即自應給付日之翌日即次月一日起至清償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第四項請求被告應提繳離  職前應提繳之1,931元勞工退休金,及自107年9月1日起至原告  復職之日止,按月於再次月最後一日提繳1,998元,至原告之  勞工退休金專戶;第五項請求被告應自107年8月2日起至原告  復職之日止,按年於每月6月20日及12月20日,給付原告  32,660元之年節獎金,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第六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7年度  年終獎金81,702元,及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㈡前開訴之聲明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後段、第五項雖為不同  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利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且給付工  資、年節獎金、提撥勞工退休金均係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, 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  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為00年0月0日出生  ,於起訴時為37歲,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  退休年齡(滿65歲)止,可工作期間已超過10年,則第一項聲  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0年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,而原告主張  其每月薪資為3萬2,660元、勞工退休準備金1,998元、年節獎  金32,660元(依被告新進人員訓練教材員工須知記載,年節獎  金一年發放兩次,屬僱傭期間所得利益),是原告該項聲明之  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81萬2,160元〈計算式:(32,660+1,998  )×12×10+(32,660×2×10)=4,812,160〉,該項訴訟標  的價額顯較聲明第三項(請求工資)、第四項後段(請求提撥  勞工退休金)、第五項(請求年節獎金)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  ,是聲明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後段、第五項之訴訟標的價  額應核定為448萬5,560元。訴之聲明第二項、第四項前段、第  六項,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31,571元、離職前之勞工退  休金1,931元、107年度年終獎金81,702元,共計11萬5,204元  ,核與前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工資、勞工退休準備金、  年節獎金給付等間,並無相互競和或應為選擇之情形,且非屬 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所附帶請求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 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,此部分訴訟標的  金額應與聲明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後段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 合併計算,其加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92萬7,364元(4,812,  160+115,204=4,927,364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