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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  告 亞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4 ,37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湘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