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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(給付工資等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33號 再審原告 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(給付工資等)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月3日本院107年 度勞簡上字第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拾柒萬玖仟零伍拾 壹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463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俊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