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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  告 葉雲宗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因被告蕭聖仁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對被告蕭聖   仁、東南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、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   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  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第1項但書移送案   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   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蕭聖仁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   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42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   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裁定將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,依上開規定,原告應繳納   訴訟費用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玖拾萬   零參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。茲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另本件民事起訴狀未附原告委任許哲涵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   人之委任狀,併請補正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怡 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