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6號
原 告 金順享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思琦
上列原告與
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柒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