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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  告 日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山城 被   告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達Christopher John Butler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583,6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0,3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湘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