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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  告 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章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月珍、張延軍、林福仁、謝榮基、顏崇金間請 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原告請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而生,並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核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(下同 )165 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 萬7,33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