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8號
原 告 富元石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仁豪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貝特生科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
聲請對被
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視
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1萬3,690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 萬898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3 萬39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