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  告 富元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貝特生科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視 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1萬3,69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98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3 萬39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