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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 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  告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ONG SENG CHET 訴訟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      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