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
原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音
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
律師
被 告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LEONG SENG CHET
訴訟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
曾國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佰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