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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  告 沅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被   告 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4萬元,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6, 9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育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