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  告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被   告 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1 萬2,310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,97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乙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