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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 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,1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79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