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  告 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頂厲間請求清償債務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581萬1,169元,應繳裁判費5萬8,61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吟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