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
原 告 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文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頂厲間請求清償債務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81萬1,169元,應繳裁判費5萬8,61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簡吟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