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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  告 木晨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  告 蕭伃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