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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股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  告 鄭立婷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衡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 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前於104年1月5日就  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簽訂協議書,買賣GIS-KY   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12張。兩造於106年6月27日簽訂  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協議合約中止書,因而依   據民法第263條規定中止契約準用解除契約效力之規定,請   求被告返還原告相當系爭股票8張於中止時之利益或價額及   股利總計新臺幣(下同)1,710,0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  額為1,71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929元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另本件民事起訴狀未附原告委任謝孟峰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   人委任狀,併請補正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7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7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