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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所有權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  告 李盛詩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複代理人  陳依君律師 被   告 葳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86,300 元(即 原告所陳報之4 部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總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,62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