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
原 告 李盛詩
訴訟
代理人 謝智潔
律師
複代理人 陳依君律師
被 告 葳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敬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所有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86,300 元(即
原告所陳報之4 部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總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8,62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