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4號
原 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鴻璋
訴訟代理人 黃正農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、陸軍第六軍團指揮
部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
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記載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(追加部分)新台
幣參佰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玖元,及自
起訴狀送
繕本之
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
惟其亦同時記載(本
件起訴,僅先為部份請求壹佰萬元)(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
9頁),是應認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
即應繳納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