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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追加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  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訴訟代理人 黃正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、陸軍第六軍團指揮 部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記載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(追加部分)新台 幣參佰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玖元,及自起訴狀送繕本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惟其亦同時記載(本 件起訴,僅先為部份請求壹佰萬元)(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 9頁),是應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 即應繳納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月  20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月  20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