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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  告 陳俊瑛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航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航空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為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5,751元(含民國107年上期獎金62,3 28元、資遣費682,683元、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8,617元、積欠工 資132,123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,惟其中107年上 期獎金、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積欠工資部分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,屬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,是訴之聲明第一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,634 元【計算式:9,800-(62,328+18,617+132,123)/895,751× 9,800×1/2≒8,634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】。另訴之聲明第二項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非財產權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故合計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