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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  告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莉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 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,88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 萬2,3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婉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