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5號
原 告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台莉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 萬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 萬2,88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 萬2,3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婉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