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7號
原 告 陳碧雲
訴訟
代理人 張菀萱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我寧時尚國際有限公司、張亞琪、李進勝間請求
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