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  告 蘇宥名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威國際健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9,8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494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994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