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9號
原 告 蘇宥名
訴訟
代理人 陳鴻琪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捷威國際健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原
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9,82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494
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994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紀元